(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武汉中铁同鑫物贸有限公司与王伟、姚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中铁同鑫物贸有限公司,王伟,姚娜,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704号原告:武汉中铁同鑫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卓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子明,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伟,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420107197611193711。被告:姚娜,女,197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420107197909152920。第三人: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中铁同鑫物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姚娜、第三人武汉市佳创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中铁同鑫物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铁同鑫物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中铁同鑫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武汉中铁同鑫物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瞿汉春审判员 张俊华审判员 向 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胡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