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五民二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戴成立、杨敬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戴成立,杨敬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二初字第00289号原告: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5号。法定代表人:王守岩,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宗洲,该社职工。被告:戴成立,男,195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五河县。被告:杨敬军,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戴成立、杨敬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