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金建伟与唐颜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伟,唐颜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商初字第431号原告:金建伟。委托代理人方永生。被告:唐颜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建伟诉被告唐颜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建伟于2013年8月7日以被告已付清本案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建伟申请撤回对被告唐颜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世法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严华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