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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权国庆减刑裁定书 (278)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权国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43号罪犯权国庆,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1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权国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3年7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权国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4次。本院认为,罪犯权国庆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权国庆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宾代理审判员  张磊代理审判员  周谧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