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靖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振国与马杰文、靖宇县中唎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国被执行人:马杰文被执行人:靖宇县中唎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国与被执行人马杰文、靖宇县中唎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2012)靖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马杰文、靖宇县中唎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振国赔偿款122119元,案件受理1372元,承担执行费1752元,并承担迟延履行利息。2013年8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振国与被执行人靖宇县中唎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杰文欠申请执行人欠款122119元,案件受理1372元,应承担执行费1752元,总计:125243元,被执行行人马杰文已付9700元,尚欠11554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2013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振国与被执行人靖宇县中唎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靖宇县中唎哆货物运输公司于2013年8月7日付5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王振国自愿放弃追究被执行人靖宇县中唎哆货物运输公司的连带责任”。现因被执行人马杰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另案申请再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之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振国与被执行人马杰文、靖宇县中唎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终结。被执行人欠款6554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元,申请执行人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马杰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晓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