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沈二与李春文离婚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二,李春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湛中法立民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二、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文,男,汉族。上诉人沈二因与被上诉人李春文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2)湛雷法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二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二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当事人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二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沈二负担审判长 : 宁 湘审判员 :许广恩审判员 :陈湛雅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 劳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