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光民初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光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某,女。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3年1月16日在光山县十里镇民政所登记结婚。1993年9月10日生长子李某甲,2001年12月10日生次子李某乙,2008年8月8号生三子李某丙。结婚初期双方感情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生性多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其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李某乙和李某丙其与被告一人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一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1993年1月16日在光山县十里镇民政所登记结婚。1993年9月10日生长子李某甲,2001年12月10日生次子李某乙,2008年8月8号生三子李某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相理解、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睦、美好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属合法婚姻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了三个男孩,现双方因生活中缺乏沟通和交流,致使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秀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柴夏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