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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牛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牛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672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振峰。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郑学军审 判 员  郭雪峰代理审判员  陈喜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保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