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邱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牛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牛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672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振峰。被告牛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郑学军审 判 员 郭雪峰代理审判员 陈喜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保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