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彬与深圳市森华物流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律文书(稿纸)拟稿人尚彦卿拟稿时间2013年8月7日案号(2013)深中法执字第592号承办人尚彦卿合议庭成员马莹莹黄泽辉书记员刘洋合议庭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终结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名审判长审核处领导意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甲,男,1974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X。被执行人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地,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甲与乙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XX)深仲裁字第XX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开始履行,故申请法院终结执行。2013年8月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XXXX)深仲裁字第XXX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莹 莹代理审判员 尚 彦 卿代理审判员 黄 泽 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洋(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