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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商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杭州固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诸暨市绿洋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固通机械有限公司,诸暨市绿洋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352号原告:杭州固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洁。被告:诸暨市绿洋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杭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固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绿洋环保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固通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固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3元,依法减半收取466.50元,由原告杭州固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楼 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