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赵晓穗与丁维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穗,丁维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0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维波。委托代理人陆昌东。上诉人赵晓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开民初字第0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晓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晓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赵晓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