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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杨凌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杨凌某某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杨凌某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杨凌某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雅玲审 判 员  张艳萍人民陪审员  任让席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