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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少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焦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117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某某,男,1953年12月22日出生。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花梅、耿涛、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焦某某在其家中经常收听、收看“全能神”知识讲座,并口头向群众传播,在其家中搜出“全能神”光盘40个,“全能神”宣传册52本,收音机1台,“全能神讲课教案1本,讲稿2本。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及照片、证人马景莲、马志兴、马爱菊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信奉“全能神”,收听、收看讲座并传播,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焦某某认罪、悔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智敏审 判 员  赵卫民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彭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