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许强林、许毅祥与许霞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强某,许毅某,许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许强某,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武棚乡红庙子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703127250。原告:许毅某,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武棚乡红庙子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803116790。委托代理人:何小波,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武棚乡红庙子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60507681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第一层、第三层、第十一层1号。法定代表人:范丹彦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鲜正波,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强某、许毅某诉被告许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强某、许毅某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强某、许毅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许强某、许毅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廖仔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