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胡维勇与姜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勇,姜二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胡维勇。被告姜二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维勇与被告姜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维勇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维勇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