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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胡维勇与姜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维勇,姜二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胡维勇。被告姜二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维勇与被告姜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维勇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维勇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维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培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周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