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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85号原告张某某,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某甲,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高晓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田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