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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初字第439号原告乔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晋文,男,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小宁人民陪审员  杜丽芳人民陪审员  刘俊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姚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