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38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朱致伟与曹秉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致伟,曹秉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864号原告朱致伟。被告曹秉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致伟诉被告曹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致伟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曹秉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致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曹秉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仉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