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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王益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王益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高民二初字第00155号原告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长江大道9号高新国际资讯中心。法定代表人谷联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金星,石家庄新华区联盟路诚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益江。委托代理人李果、王韬,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益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30元。审 判 长  刘 剑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代理审判员  林晓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