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漯行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杨富松与召陵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富松,召陵区人民政府,召陵区翟庄街道英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漯行初字第15号原告杨富松,男,汉族,1963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召陵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耀军,区长。委托代理人卢延祥,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静勇,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召陵区翟庄街道英杨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文华,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邢兰亭。原告杨富松不服被告召陵区人民政府召政(2013)1号《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英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收回部分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富松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并征询了被告召陵区人民政府的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杨富松的撤诉申请的理由是其与召陵区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和解,双方争议已经得到解决。原告杨富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富松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富松负担。审 判 长 李 胜 利审 判 员 田 新 亚代理审判员 翟 朝 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邢芳(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