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爱萍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萍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象刑初字第47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爱萍,绰号“葫芦萍”,女,195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盲,无业,住象山县丹西街道董何碶村山头董*组**号。2005年5月13日因赌博被象山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7年1月24日因犯赌博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2007年11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0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8月1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3)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爱萍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沈真真、李莹、被告人李爱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李爱萍等人为非法牟利而商定共同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后于同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李爱萍等人在象山县丹东街道寨里村山上、河东村山上、梧桐御府别墅附近山上、象山县墙头镇吊水岩村及下沙村山上等地开设赌博场子,以“硬牌九”形式组织李某甲、董某、俞某、蒋某甲、胡某、蒋某乙、金某等人进行聚众赌博,并雇佣人员为赌场护场、站岗放哨、抽头等。其中李海洋(已判刑)于同年3月中旬进入该赌场,在该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高利息借款,非法获利计人民币5000余元;李某丙、杨某(均已判刑)于同年3月先后受该赌场雇佣为赌场站岗放哨,李某丙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余元,杨某非法获利计人民币5000余元;朱世培、李某乙(均已判刑)于同年4月20日左右先后受该赌场雇佣为赌场站岗放哨,朱世培非法获利计人民币2600元,李某乙非法获利计人民币3000余元;奚某(已判刑)于同年4月20日左右受该赌场雇佣为赌场抽头,非法获利计人民币7000余元。黄某乙(已判刑)明知被告人李爱萍等人开设赌场,仍于同年4月29日至5月2日期间提供其在象山县丹西街道菱河头村的房子为被告人李爱萍等人开设赌场所用,收取场地费计人民币1200元。同年5月2日,被告人李爱萍等人开设在黄某乙家的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7人,扣押赌资人民币90000余元。该赌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8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爱萍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0余元。2012年8月13日,被告人李爱萍自动至象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爱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石某、李某甲、董某、俞某、蒋某甲、胡某、蒋某乙、金某、黄某甲的证言、同案人李海洋、奚某、黄某乙、李某乙、杨某、李某丙、朱世培的供述、象山县公安局检查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萍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爱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爱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和被告人李爱萍实施犯罪后自动至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爱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李爱萍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海波人民陪审员 何志奇人民陪审员 郑根条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