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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齐丽与姚保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丽,姚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冀民执字第209号申请人齐丽。被执行人姚保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冀民三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姚保刚名下的(证号:冀国用(2005)字第9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冀州市房权证购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申请人齐丽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