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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旭杰与朱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居民。被告朱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昆仑小区2单元5楼,现在西安市茶叶批发市场,临时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明军审 判 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魏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