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刘旭杰与朱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445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合阳县城关镇,居民。被告朱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昆仑小区2单元5楼,现在西安市茶叶批发市场,临时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明军审 判 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魏武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