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中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秦德洪贪污罪,秦德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市中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德洪,案发前任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主任。2012年5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传伟,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公二诉(201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德洪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市中刑初字第6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秦德洪提出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枣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兴军、代理检察员丁冬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德洪及其辩护人张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贪污罪2008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秦德洪利用担任枣庄市卫生人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与服务中心副主任邱浩、孙萌及培训开发科科长孙启永(均另案处理)交叉结伙,将服务中心帐外资金共计147037元据为己有,其中秦德洪分得60935.46元。1、2010年中秋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与邱浩、孙启永共同将服务中心帐外资金84000元据为己有,其中秦德洪分得27000元。2、2008年至2011年,与孙萌共同将上海双威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返还给服务中心的招生奖励款28075元据为己有,其中秦德洪分得13935.46元。3、2011年,将上海双威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返还给服务中心的招生奖励款5000元据为己有。4、2011年,与孙萌共同将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返还给服务中心的19962元据为己有,其中秦德洪分得5000元。5、2010年,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将服务中心帐外资金10000元据为己有。受贿罪2008年至2011年底,被告人秦德洪利用担任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在乡村医生定点培训、执业医师报名审核、高级职称申报审核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赵建新、杨红良、谢加榜等15人贿送的现金244000元、购物卡14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58000元。1、2009年春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收受山东煤炭学校赵建新、苗玉红贿送的现金15000元、购物卡14000元,共折合人民币29000元。2、2008年7月至2011年4月,收受新泰市杨红良口腔诊所负责人杨红良贿送的现金49000元。3、2009年4、5月份,收受淄博市博山区加榜口腔诊所负责人谢加榜贿送的现金5000元。4、2009年,收受滨州市博兴县曹旺镇向飞口腔诊所负责人巩向飞贿送的现金5000元。5、2009年底,收受枣庄市立医院章世贵贿送的现金20000元。6、2010年至2011年底,收受枣庄市台儿庄中医院张成刚贿送的现金20000元。7、2009年,收受��庄市台儿庄区人民医院纪玉兰贿送的现金10000元。8、2011年底,收受枣庄市立医院冯敏贿送的现金20000元。9、2010年底,收受滕州市西岗镇卫生院张泽密贿送的现金30000元。10、2010年底,收受滕州市善南医院张旭贿送的现金20000元。11、2010年底,收受枣庄市峄城区人民医院褚庆明贿送的现金10000元。12、2011年底,收受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李瑞芹贿送的现金10000元。13、2010年底,收受滕州市第一中学李雪娥贿送的现金20000元。14、2010年底,收受滕州市南沙河镇卫生院段成顶贿送的现金10000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德洪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秦德洪辩称,指控���犯贪污罪第一笔事实,不是服务中心的帐外资金,是项目组的劳动收入,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是项目组公开发放给成员的劳动成果;指控其犯贪污罪第二、三、四笔事实,不是服务中心的公款,是中国医大和双威公司用于招生奖励的公款,奖励给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个人;指控其犯贪污罪第五笔事实,是向山东大学赞助费用。指控其犯受贿罪是其主动交代,但认为有的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的是谋取正当利益,不是非法收受,不具备权钱交易的特征。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指控被告人秦德洪构成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起与事实不符,或证据之间存在问题,不能认定为贪污罪;第二、三起关于处分双威公司付给的招生奖励款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第四起应当认定为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返还给参与招生人员的个人奖励款项;第五起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指控被告人秦德洪构成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第二起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至十四起被告人秦德洪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相关人员给其送钱的目的是让其去协调关系,其将绝大部分款项用于协调关系,不属于受贿。3、被告人秦德洪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贪污罪2008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秦德洪利用担任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与该中心副主任邱浩、孙萌及培训开发科科长孙启永(均已判刑)交叉结伙,将该中心帐外资金共计110037元据为己有,其中被告人秦德洪分得46935.46元。1、2010年中秋节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秦德洪与邱浩、孙启永共同将服务中心帐外资金51000元据为己有,其中被告人秦德洪分得17000元。2、2008年至2011���,被告人秦德洪与孙萌等人共同将上海双威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返还给服务中心的招生奖励款28075元据为己有,其中被告人秦德洪分得13935.46元。3、2011年,被告人秦德洪将上海双威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返还给服务中心的招生奖励款5000元据为己有。4、2011年,被告人秦德洪与孙萌共同将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返还给服务中心的19962元据为己有,其中被告人秦德洪分得5000元。5、2010年,被告人秦德洪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将服务中心帐外资金6000元据为己有。受贿罪2008年至2011年底,被告人秦德洪利用担任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在乡村医生定点培训、执业医师报名审核、高级职称申报审核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赵建新、杨红良、谢加榜等十五人贿送的现金244000元、购物卡14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58000元。1、2009年春��前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秦德洪收受山东煤炭学校赵建新、苗玉红贿送的现金15000元、购物卡14000元,共折合人民币29000元。2、2008年7月至2011年4月,被告人秦德洪收受新泰市杨红良口腔诊所负责人杨红良贿送的现金49000元。3、2009年4、5月份,被告人秦德洪收受淄博市博山区加榜口腔诊所负责人谢加榜贿送的现金5000元。4、2009年,被告人秦德洪收受滨州市博兴县曹旺镇向飞口腔诊所负责人巩向飞贿送的现金5000元。5、2009年底,被告人秦德洪收受枣庄市立医院章世贵贿送的现金20000元。6、2010年至2011年底,被告人秦德洪收受枣庄市台儿庄中医院张成刚贿送的现金20000元。7、2009年,被告人秦德洪收受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医院纪玉兰贿送的现金10000元。8、2011年底,被告人秦德洪收受枣庄市立医院冯敏贿送的现金20000元。9、2010年底,被告人秦德洪收受滕州市西岗镇卫生院张泽密贿送的现金30000元。10、2010年底,被告人秦德洪收受滕州市善南医院张旭贿送的现金20000元。11、2010年底,被告人秦德洪收受枣庄市峄城区人民医院褚庆明贿送的现金10000元。12、2011年底,被告人秦德洪收受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李瑞芹贿送的现金10000元。13、2010年底,被告人秦德洪收受滕州市第一中学李雪娥贿送的现金20000元。14、2010年底,被告人秦德洪收受滕州市南沙河镇卫生院段成顶贿送的现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秦德洪主体身份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枣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枣庄市卫生局文件、证明、秦德洪任职情况的说明、任职通知、干部审批表等书证,证实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为事业法人,是枣庄市卫生局所属政策性收费型自收自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0名,配备���级领导职数1正3副。秦德洪于2001年9月起至今任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主任,2004年7月起兼任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并证实秦德洪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枣庄考点领导小组成员,并任考点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枣庄市卫生系统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初审、申报的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局委托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认定贪污罪的证据1、第一起贪污罪的证据(1)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印发的关于培训方案及收费情况的方案等书证,证实办理培训班的收费标准。(2)孙启永的供述,证实他保管的钱包括三部分:执业医师考试技能培训班、执业医师考试笔试培训班及全科医师骨干培训班收的钱,都是秦德洪安排他保管在他个人账户上。2010年中秋,秦德洪安排他将钱取出,与邱浩一同均分21000元;2010年底,因秦德洪买了一部4800元的手机,让他和邱浩每人分5000元;2011年春节、中秋节,秦德洪安排将钱取出,三人两次共分30000元,人均分得10000元;2012年春节前,邱浩受秦德洪安排给他3000元。(3)邱浩的供述,证实2010年下半年收到秦德洪安排给予的5000元现金买手机,2012年初秦德洪安排他拿出一部分账外资金给大家分,分钱人员的名单和数额都是秦德洪定的,一共十六个人,他俩每人10000元,剩下的500-4000元不等,其中分给孙启永3000元,他把每个人应分的钱用红包装着,告诉他们是单位过节分给个人的红包。(4)被告人秦德洪的供述,证实孙启永保管三项账外资金,2010年中秋节前,邱浩提出给项目小组人员分钱,他和邱浩、孙启永拿账外资金分钱,他分得7000元;2010年底,孙启永从账外资金支出4000余元给他买了一部诺基亚手机,他让邱浩、孙启��从账外资金中各拿5000元钱用于他们个人买手机;2011年春节、中秋节前,他和邱浩、孙启永拿账外资金分钱,他两次分别分得5000元;2012年春节前,邱浩提出想给服务中心的人员发点红包,他同意,发红包的人员包括服务中心的大部分人员,邱浩买来红包,从账外资金中支出钱,他和邱浩每人各分10000元,孙启永分得3000元,记不清其他人分多少。第二起贪污罪的证据(1)上海双威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记帐凭证,证实2009年3月27日,双威公司汇付给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4950元,2010年10月8日,汇付23150元。(2)现金日记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存折,证实宋照莲在2009年8月7日收到双威公司奖励4950元,2010年12月16日收到招生奖励23150元,2011年4月10日向孙萌分成卡汇5000元,“我分成卡”汇5000元,2011年9月29日,秦德洪换澳币13935.46元。(3)中国银行兑换澳币客户回单,证实2011年9月29日,13935.46元兑换成澳币2200元。(4)证人宋照莲的证言,证实双威公司要求他们出具单位的正式发票,秦德洪就让她买假发票给双威公司,把奖励的钱不入单位的帐,2011年9月,她拿奖励的钱给秦德洪兑换了2200澳元,折合人民币13935.46元。(5)孙萌的供述,证实双威公司给他们单位好处费,他分得5000元。被告人秦德洪的供述,证实双威公司给他们单位奖励的钱,他安排宋照莲单独存放,没有入帐。2008年至2010年一共从北京双威公司拿到25000元的奖励,2011年上半年,他安排宋照莲分钱,给孙萌5000元,给宋照莲5000元,宋照莲还购买了一部2700元的手机,他们单位组织了一个赴澳大利亚的考察团,他安排宋照莲把剩下的12000余元兑换成澳币自己使用。第三起贪污罪的证据上海双威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记帐凭证、中���工商银行收款凭证、春秋实业公司转账支票、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09年3月27日,双威公司汇付给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4950元,2010年10月8日,汇付23150元,2012年1月9日,上海双威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汇付给枣庄春秋实业有限公司32850元,1月10日由春秋实业转帐给华芳,后经刘庆付账户转给孙萌32200元。(2)证人孙萌的证言,证实双威公司返还给他们单位32800元,不能给私人账户,他让薛成来开了一张32800元的发票寄给双威公司,双威公司将钱汇到了他朋友刘庆付的枣庄市春秋实业有限公司公司户上,刘庆付将32800元钱转账到了他工商银行的银行卡上,后秦德洪让他把双威公司返还的钱给秦德洪5000元。(3)证人薛成来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前,孙萌找他帮助开了一张32850元的发票,实际没有这笔业务,当时要了1200元开票的税钱,之后转帐汇给孙萌32000元。(4)证人董刚的证言,证实招生奖励是付给服务中心的,没有给服务中心任何个人,并要求服务中心提供发票,2011年,秦德洪安排孙萌给他联系,我让开了30000余元的发票,安排财务人员将款汇到孙萌提供的单位帐户上。(5)证人刘庆付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孙萌请他接收上海公司汇来的32850元钱,给他650元的好处费,他安排公司会计把32850元钱转到他的账户,后来在ATM机上转账给了孙萌。(6)被告人秦德洪的供述,证实2011年,北京双威公司返还款的数额是32000余元,要求返款单位必须出具发票,他安排孙萌去找薛老板开了一张发票,后孙萌顺利拿到返款,他让孙萌拿出5000元给他。第四起贪污罪的证据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学费返还及招生奖励情况明细表及记帐凭证,证实从2007年至2011年,中国医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分别返还枣庄市卫���人才服务中心学费32100元、49500元、138900元、197100元及178200元;从2008年至2011年的招生奖励款,付给孙萌帐户内的金额分别为1575元、7854元、6216元及5922元。证人刘强的证言,证实学院与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联合搞网络教育,并返还给服务中心30%的学费、付给双威公司30%学费的事实。2008年开始,学院对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2008年的招生奖励是1575元,2009年是7840元,2010年是6200元,2011年是5922元。孙萌的供述,证实2010年刘强向他工商银行卡中汇了7000余元钱招生好处费,他取出5000元钱给了秦德洪,以后的招生好处费他自己使用了。被告人秦德洪的供述,证实2009年至2011年,他们都会拿到中国医科大学的奖励款,他让孙萌存在个人银行帐户上,后孙萌给他5000元钱,其余的奖励款都给了孙萌。5、第五起贪污罪的证据(1)山东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中秋节前,秦德洪来到甘险峰家咨询考研究生的问题,并带来一箱石榴。秦离开后,甘发现石榴中有一万元现金,立即打电话请秦取回,秦说已经离开济南。此后,甘认为这笔钱不适合放在自己手上过久,就告诉他如果再不来取就把现金交公。秦说这笔钱作为对学院的赞助。在此情况下,甘将现金交至山东大学财务部,入学校账户,作为横向科研课题经费使用,并由学校财务部开具了正式发票。(2)中央单位行政事情性收费统一收据,2010年12月9日,山东大学收到枣庄市卫生局赞助费10000元。中共枣庄市卫生局委员会文件,证实从2004年开始,局机关和市直卫生单位的职工子弟,凡被评为全国、全省、全市“十佳”青少年或考取博士生、硕士生、统招本科生的,分别从单位的经费中支出奖励5000元、3000元和1000元。证人甘险峰的证言,证实2010年一���,秦德洪带着一箱石榴到他家里,向他咨询女儿报考学院硕士研究生的情况,想让他帮忙,后他发现箱子里有10000元现金,他多次打电话或发短信让秦德洪把钱拿回去,秦德洪不来拿,并说是他个人给学校的赞助,后他就把10000元现金交到了山东大学财务处,开了一张正式的发票。证人曹云龙的证言,证实他受秦德洪安排,让他从保管的帐外资金中报销了10000元,后秦德洪安排他们把帐外资金的帐目核对后销毁。被告人秦德洪的供述,证实内容与甘险峰一致,2011年春节甘险峰把发票给他,发票上写的交款单位是枣庄市卫生局,后他将发票交给曹云龙,从保管的帐外资金中处理了。、认定受贿罪的证据第一起受贿罪的证据(1)山东省卫生厅、教育厅文件、枣庄市卫生局文件、协议书,证实从2007年起面向乡村医生实施社区医学专业普通中专学历教育,山东煤炭���生学校承办乡村医生社区医学专业中专学历教育任务,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与山东煤炭卫生学校联合举办乡村医生卫生保健专业普通中专学历教育,时间从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2)山东煤炭卫生学校记帐凭证,证实山东煤炭卫生学校每年所收学费的情况,苗玉红所报销的2009年至2012年从单位财务以工艺品名义购买购物卡。(3)证人赵建新的证言,证实他们学校和服务中心合作开展乡村医生培训教育,服务中心是培训的组织者,负责招生、收费,需要秦德洪帮忙,他们学校能不能继续作为培训的定点学校,也是要秦德洪说了算,为了能够继续作为指定学校承担培训,他们就得和秦德洪搞好关系,先后送给秦德洪现金15000元、购物卡14000元。(4)证人苗玉红的证言,证实内容与赵建新一致。(5)被告人秦德洪的供述,证实其收受赵建新、苗玉红给予现金和���物卡的事实。第二、三、四起受贿罪的证据(1)证人杨红良的证言,证实为了让秦德洪帮忙解决他女儿、亲属以及学生等人通过报名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并让他女儿、侄子及两个学生找的替考顺利参加考试,他分多次给秦德洪送现金49000元,秦德洪被查处以后,秦德洪的家属找鲁子芝退了40000元现金,让代他写一个收条,要求把落款的时间往前写,鲁子芝就写了一个收条。并证实谢加榜和巩向飞的亲人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考试,但是不符合条件,让他找秦德洪,他们到秦德洪的住处,他俩给了秦德洪10000元钱。(2)证人鲁子芝的证言,证实2012年4月6日,她的眼镜店开业时秦德洪让其家属拿500元钱表示祝贺,5月10日,秦德洪的家属拿来40000元钱让她替杨红良收着,时间要提到眼镜店开业那天,她按要求写了收条。(3)证人谢加榜、巩向飞的证言,证实他们为���给各自的亲人和员工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考试,两人分别拿5000元一起送给秦德洪。(4)被告人秦德洪的供述,证实内容与上述证言一致。第五至十四起受贿罪的证据枣庄市卫生局职称评审申报花名册、推荐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送审报告、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材料电脑数据核对表、枣庄市卫生技术职务高级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等书证,证实张成刚、纪玉兰、章世贵等人先后晋升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等情况的材料。证人章世贵、张成刚、纪玉兰、冯敏、张泽密、张旭、褚庆明、李瑞芹、李雪娥、段成顶的证言,证实枣庄市医疗卫生系统的职称晋升都要经过秦德洪的初审、上报,他们各自为了自己的职称晋升,分别给秦德洪送钱。(3)被告人秦德洪的供述,证实内容与上述证言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当庭还宣读了发、破案过程说明:被告人秦德洪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系群众举报。经查,被告人秦德洪先后伙同孙萌、孙启永等人贪污公款,2012年5月4日对其立案侦查。被告人秦德洪到案后,除了能够如实交代上述贪污事实以外,尚能主动交代收受赵建新、苗玉红、杨红良、谢加榜、巩向飞、章世贵、张成刚、纪玉兰、冯敏、张泽密、张旭、褚庆明、李瑞芹、李雪娥、段成顶等人贿送的现金、购物卡的事实。该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秦德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秦德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贪污犯罪事实中,其一,邱浩、孙启永的判决书认定该二人共同贪污10000元,没有将被告人秦德洪作为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因此,贪污的10000元不应该计算在被告人秦德洪的犯罪数额中;其二,邱浩的判决书认定邱浩与秦德洪共同贪污20000元,孙启永的判决书未认定该起事实,但对被告人秦德洪的指控中,认定三人共同贪污了23000元,同一事实在对各人的指控中表述不一,该起事实应为被告人秦德洪与邱浩将帐外资金54000元以单位过节发红包的名义分给数额不等的十六人,属于私分国有资产的性质,尚未构成犯罪,不应该以贪污罪论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支持。指控第五起贪污犯罪事实中,应扣除枣庄市卫生局应当奖励给被告人秦德洪的4000元,被告人秦德洪及辩护人提出是向山东大学进行横向科研经费资助,因该资助不是枣庄市卫生局的行为,其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秦德洪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是服务中心的帐外资金���招生奖励款应奖励给招生个人,不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质证的证据及同案犯生效的判决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秦德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侦查机关还未掌握的受贿罪行,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德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28年5月日3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傅晓燕审 判 员 姚 亮人民陪审员 王士怀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洪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