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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民初字第00030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1年1月6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翟某某,佛坪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某某,男,生于1983年3月25日,汉族,农民。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到庭,被告康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5年自由恋爱,2006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3月11日生育一女康某甲。婚初感情尚可。自2008年起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起被告不顾父母妻室离家出走,期间被告对其父母不尽赡养义务,对原告不尽夫妻义务,对子女不尽抚育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与其离婚并抚养婚生女承担抚育费。被告康某某未出庭,亦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5年自由恋爱,2006年5月18日登记结婚。后于2007年3月11日生育一女康某甲。婚初感情尚可。自2008年起因家庭琐事,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起被告不顾父母妻室离家出走,期间未与家人联系致感情彻底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原、被告的户口本复印件,大河坝镇、沙坪村委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虽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初感情尚可,但后因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四余年,现下落不明两年有余。双方既不能共同生活,又不能履行夫妻义务,被告对父母既不尽赡养义务,对子女亦不尽抚育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庭审中原告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没有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的愿望,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原告周某某提出与被告康某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二、婚生女康某甲随原告共同生活,抚育费由原告承担,独立生活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海审 判 员  杜 辉人民陪审员  李华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程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