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城法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宫信用社与陈江进、陈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宫信用社,陈江进,陈水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汕城法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宫信用社。住所:汕尾市城区。负责人:黄崇响,主任。委托代理人方振宏,广东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士然。被告陈江进,男,身份证号码:×××5233。汉族,住所:汕尾市城区马宫镇福安。被告陈水生,男,身份证号码:×××0456。汉族,住所: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宫信用社诉被告陈江进、陈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宫信用社以被告陈江进、陈水生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宫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95元,减半收取697.50元,由原告汕尾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宫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曾丽华审 判 员 吕宏辉人民陪审员 黄永健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郑建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