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鑫与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鑫,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李鑫。被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代表人韩发琴,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郑民四终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送达执行通知书,但其至今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上级机构系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军宏审判员 杨胜华审判员 张海旺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会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