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康凯犯介绍容留卖淫罪、诬告陷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康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774号罪犯李康凯,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以(2009)定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李康凯犯介绍容留卖淫罪、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案经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9)滁刑终字00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罪犯李康凯,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康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康凯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康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履行财产刑,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获表扬二次,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已缴纳罚金二万元)。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康凯的讯问笔录及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安徽省定远县司法局池河司法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其“家中有居住楼房、家庭无重大变故,家庭成员之间相处融洽。平时表现遵纪守法、尊老爱幼、与村民及家人能和睦相处,表现较好”。其亲属签订了假释担保书,愿意对其监督和管理。定远县司法局池河司法所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涡阳县司法局同意司法所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李康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康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