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曲玉义与赵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玉义,赵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232-1号原告曲玉义被告赵梅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福寿街1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曲玉义诉被告赵梅、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赵梅驾驶的鲁GJ1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赵梅驾驶的鲁GJ13**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