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初字第03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富民初字第0307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倚双民,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年35岁,农民。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现年40岁,农民。本院于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耀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毛彩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