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富民初字第030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富民初字第03076号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倚双民,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年35岁,农民。被告徐某某,男,汉族,现年40岁,农民。本院于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8月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耀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毛彩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