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88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蔡小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小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884号罪犯蔡小勇,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9日以(2007)合刑初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小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皖刑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经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蔡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小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小勇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嘉志审 判 员 洪 琳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