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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锦苑双龙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云云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锦苑双龙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马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742号原告陕西锦苑双龙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注册号610000100095011。法定代表人武文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景红,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洁,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云云,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鼎,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陕西锦苑双龙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云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锦苑双龙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倪景红,被告马云云委托代理人张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劳人仲案字(2013)85号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使用法律不当,请求:1、判决其不需向被告补缴任何社会保险;2、判决其不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被告辩称,其与原告在审理中已签订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要求原告承担其律师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解除劳动合同与原告发生争议,遂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原告为其补办2003年2月至2012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原告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3、原告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0元。该委员会于2013年4月17日出具未劳人仲案字(2013)85号裁决书,裁决:1、原告为被告补缴2003年2月至2012年10月8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2、原告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0元;3、驳回被告其他的申诉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书,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2013年6月18日,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编号为004,约定:甲方(即本案原告)一次性补偿乙方各项费用15466元,其中12373元作为社会保险费用、3093元作为其他相关费用。当日,被告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陕西省锦苑双龙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5466元),大写:壹万伍仟肆佰陆拾陆元整。系编号为004的《协议书》所约定的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于庭外自行和解,双方自愿签订《协议书》,且已履行完毕,且该《协议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双方当事人自行处分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现坚持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其聘请律师的费用,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纠纷的受案范围,本院不予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陕西锦苑双龙大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娜代理审判员  赵冰代理审判员  杨宁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