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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冀民三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项目工程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项目工程经理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823号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玉谦,董事长。被告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南段2号。被告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项目工程经理部。本院受理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一项目工程经理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州市吉爽暖气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保全费270元,共计430元由被告西安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判长  薄彦光审判员  邢新同陪审员  张秋菊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齐会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