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民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婷婷与丁锋、徐道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婷婷,丁锋,徐道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保字第00053号申请人:张婷婷,女,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韩春,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丁锋,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徐道菊,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张婷婷与被申请人丁锋、徐道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徐道菊所有的皖A×××××号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婷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道菊所有的皖A×××××号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继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罗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