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唐春波与李常青、于春林人身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波,李常青,于青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438号原告:唐春波,男,1982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海县西南庄25号。被告:李常青,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南孙庄村。被告:于青林,男,40岁,汉族,农民,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春波与被告李常青、于青林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春波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小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