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香红与刘续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香红,刘续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87-1号原告马香红。被告刘续江。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香红与被告刘续江、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香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红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