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保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黄艺、上饶市鼎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艺,上饶市鼎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保初字第58号申请人: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诉讼代表人:潘银亮。被申请人:黄艺。被申请人:上饶市鼎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申请人黄艺、上饶市鼎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赣E518**号重型自卸货车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价值9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赣E518**号重型自卸货车或相应价值财产(保全价值9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