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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黄╳伟贩卖毒品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北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伟,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北检刑诉(2013)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9日2时许,被告人黄X伟在柳州市柳北区北站路城市便捷酒店门前,将一小包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事先联系好的购毒人员钟X毅,当双方交易完成后即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购毒人员钟X毅身上查获一小包毒品,从被告人黄X伟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300元。经鉴定,该小包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3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伟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伟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购毒人员钟X毅的陈述,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重、毒资照片、毒品鉴定书、收缴毒品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吗啡检测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黄X伟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伟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X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谢 霜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屈晓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