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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满盈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满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416号申请人杨满盈,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荔支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终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89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民终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秀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