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初字第03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河北冀林木业有限公司与刘社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03433号原告河北冀林木业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0号裕园广场A座10层。法定代表人赵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海民。被告刘社林,农民。委托代理人慕自安,男,1940年9月15日生,汉族。第三人永年县国营永北林场法定代表人赵平海,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郭献忠,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利平,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林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社林、第三人永年县国营永北林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林木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河北冀林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书平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