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彬民初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彬民初字第00808号原告孟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系原告表兄。被告刘某某,男。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荣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7年3月27日登记结婚,4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婚前缺乏了解,认识时间短,婚后多次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处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0000元,共同债务2380元,返还原告岁数钱8800元,返还原告陪嫁物洗衣机一台,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件,电风扇一台,沙发一套,被子两条,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生活中虽有矛盾,但也是小打小闹,不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告举证: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2007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咸阳市协和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2012年5月12日住院治病。手机短息一条,证明被告曾发短信威胁原告。被告质证,对以上证据无异议,发短信威胁只是为了让原告接电话。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质证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7年3月27日登记结婚,4月3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琐事2010年12月30,2011年12月23日发生了两次纠纷。2012年9月24日双方发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六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姻存续期间虽发生过矛盾,但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荣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磊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