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派沃特科技有限公司、黄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派沃特科技有限公司,黄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绵高新民初字第890号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科创园区。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被告成都派沃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天府软件园C区12幢14层。法定代表人黄希,总经理。被告黄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派沃特科技有限公司、黄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10元,由原告四川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筱莉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