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皮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某某,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046号原告:皮某某,女,汉族,1987年8月22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鲁某某,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皮某某诉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皮某某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鲁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皮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皮某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皮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月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阿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