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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润商辖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江苏山河矿业有限公司与靖江太华矿石加工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山河矿业有限公司,靖江太华矿石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辖初字第0037号原告江苏山河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靖江太华矿石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山河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太华矿石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靖江太华矿石加工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该由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而合同签订地在镇江,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靖江太华矿石加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