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郑某、王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汉阳刑初字第0038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同月28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3)第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王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王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汉阳港埠公司一空置房屋大厅内,由被告人郑某、王某先后当庄,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21人进行赌博,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379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办案说明,证人马某、丁某、周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物证照片,扣押、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郑某、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王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王某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