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民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郭海龙与唐山市丰润区合瑞通商贸有限公司、龚凤岩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龙,唐山市丰润区合瑞通商贸有限公司,龚凤岩,王桂兴,李志永,玉田县弘也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914号原告郭海龙,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合瑞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雅平,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会忠,男,1978年7月9日生。特别授权。被告龚凤岩,农民。被告王桂兴,成年,丰润区合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会计。被告李志永,成年,丰润区合瑞通商贸有限公司会计。第三人玉田县弘也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兴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龙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合瑞通商贸有限公司、王桂兴、李志永、龚凤岩、第三人玉田县弘也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龙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郭海龙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原告郭海龙负担。审 判 长 桑秀青审 判 员 王 勇人民陪审员 李道华二0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蒲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