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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