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朱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