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高才江与丁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744号原告高才江。委托代理人俞晶。被告丁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才江诉被告丁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才江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钰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