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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露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1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露,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5日被平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2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露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成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7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韦露担任法庭记录。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晓燕、黄玲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露与他人购买毒品后分成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13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黄露在平果县马头镇平新街延长线XX网吧内将2颗毒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黄某某在离开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2颗;根据吸毒人员黄某某提供的线索,公安人员随即在XX网吧附近将被告人黄露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可疑物3颗、人民币100元。经称量,缴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共计0.31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缴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露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露与他人购买毒品后分成零包贩卖给吸毒人员,以贩养吸。2013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黄露在平果县马头镇平新街延长线的“XX网吧”内以100元的价格将二颗毒品海洛因共0.12克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黄某某在离开途中被办案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根据黄某某提供的线索,办案民警在“XX网吧”附近将被告人黄露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三颗共0.19克。被告人黄露贩卖毒品海洛因共0.3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物证即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31克和毒资100元,书证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012)平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露的供述,(百)公(刑)鉴(理化)(2013)101号黄露贩卖毒品案物证检验鉴定报告,称量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在案为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露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露贩卖毒品违法所得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追缴。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3月27日至2013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露贩卖毒品违法所得1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成儒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韦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