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曹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834号原告曹某甲。委托代理人郑阳勇,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乙。委托代理人高晓鸣,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甲诉被告曹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曹某甲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甲撤回对曹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富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